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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朱国胜与赵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胜,赵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1233号原告:朱国胜,男,195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河间市。被告:赵建,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河间市。朱国胜与赵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朱国胜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朱国胜负担。审判员  杨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