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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6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高浦春与陈华、任传祥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浦春,陈华,任传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6178号原告:高浦春,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官,系大连庄河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华,女被告:任传祥,男原告高浦春与被告陈华、任传祥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王东恩代理审判员  孙 京代理审判员  张海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