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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7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纯波与黄功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纯波,黄功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7民初673号原告张纯波,男,1938年10月生,汉族,住淮滨县。被告黄功亮,男,1966年5月生,汉族,住淮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纯波诉被告黄功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纯波与被告黄功亮已庭外协商处理,被告黄功亮已还清借款,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纯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纯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 勃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清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