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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5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陈绍芳、吴忠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陈绍芳,吴忠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5143号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渝鲁大道666号鲁能.星城7街区4幢1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980476402。负责人:肖金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满,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曦,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陈绍芳,女,195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吴忠丽,女,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陈绍芬、吴忠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冉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戴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