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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执18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上杭县人民法院生态资源庭、张福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杭县人民法院生态资源庭,张福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18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人民法院生态资源庭,地址上杭县。被执行人:张福长,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上杭县人民法院生态资源庭与被执行人张福长罚金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福长在银行有存款1347元,本院依法对该存款予以冻结,在冻结期间,被执行人张福长向本院提出,认为冻结的银行账户系社会保证卡,其现身患癌症,急需资金医治,经本院审查,被执行人张福长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解除了该账户的冻结;被执行人张福长其余在交警、房产、工商、国土部门均查无财产登记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志明审判员  张兴发审判员  蓝树高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代理书记员王玉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