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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2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浙江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文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文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2650号原告:浙江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世纪街越商大厦16层1601室。法定代表人:李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彭勇,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系公司员工。被告:许文仙,女,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原告浙江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文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郭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