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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民初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赵自伟与牛天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自伟,牛天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1848号原告赵自伟,男,出生于1968年10月12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代理人范梦楠,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天保,男,出生于1961年6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原告赵自伟诉被告牛天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自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振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劲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