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瑞昌市永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瑞昌市永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1执170号申请执行人: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瑞昌市赛湖农场五里桥。组织机构代码:3565491-X。法定代表人:罗小红,局长。被执行人:瑞昌市永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先兵,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被执行人瑞昌市永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01月06日立案,执行标的额1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瑞昌市永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分文未履行,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被执行人瑞昌市永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者工资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有权请本院恢复执行,本院将在接到申请后二十四小时内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育松审判员 余福生审判员 龚 晨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