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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2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薛荣启与王泽华、国金联融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荣启,王泽华,国金联融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692号原告薛荣启,女,193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王泽华,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国金联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彭巍巍,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荣启与被告王泽华、国金联融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荣启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泽华、国金联融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薛荣启自愿用自己坐落于睢阳区文化路南中州路西海亚春天X号楼X单元X号房产一处提供担保(产权证号:商丘市房权证2013字第××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泽华、国金联融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薛荣启坐落于睢阳区文化路南中州路西海亚春天X号楼X单元X号房产一处(产权证号:商丘市房权证2013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立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邵悦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