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4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苏雅拉其其格与吴剑锋、吉木色、陶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雅拉其其格,吴剑锋,吉木色,陶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4执87号申请人:苏雅拉其其格,女,1969年2月12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被执行人:吴剑锋,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蒙古族,现在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吉木色,女,1978年4月8日出生,蒙古族,现在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陶力,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蒙古族,现在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本院在执行苏雅拉其其格与吴剑锋、吉木色、陶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吴剑锋、吉木色、陶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苏雅拉其其格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050元,执行费666元,但被执行人吴剑锋、吉木色、陶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陶力是乌拉特中旗国土资源局的职工,无一次性履行能力,唯独用其工资偿还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陶力在乌拉特中旗国土资源局的工资轮候扣留每月工资2000元直至扣完标的款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050元、执行费666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郗江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袁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