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沈水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水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419号原告:沈水安,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华,浙江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住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永安街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847105078G)。负责人:沈炜。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潮洋,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水安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所涉证据需进行鉴定,故原告的本案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水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顾敏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管小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