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盛隆物资有限公司与汝州市宏顺选煤有限公司、李晓鹏、李跃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2执577号苏州市盛隆物资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剪金桥巷18号半。汝州市宏顺选煤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平项山市汝州小屯镇李珍庄村西300米;李晓鹏,男性,1990年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小屯镇李珍庄8组;李跃伟,男性,1967年3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小屯镇李珍庄8组。本院在执行苏州市盛隆物资有限公司与汝州市宏顺选煤有限公司、李晓鹏、李跃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委托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兖商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明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