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某对宋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宋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财保25号申请人王某,女,1985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梨树县孤家子镇小宽分场委**组。被申请人宋某,1990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梨树县孤家子镇小宽分场委。申请人因其丈夫赵某(已死亡)与被申请人宋某劳务合同纠纷,申请人王某于2017年4月6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宋某享有所有权的北奔牌重型半挂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宋某享有所有权的北奔牌重型半挂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海涛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人民陪审员 单凯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岩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吉0382财保25-1号申请人王某,女,1985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梨树县孤家子镇。被申请人宋某,1990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梨树县孤家子镇。申请人因其丈夫赵某(已死亡)与被申请人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因与被申请人宋某自行和解,于2017年4月17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宋某享有所有权的北奔牌重型半挂车诉前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宋某享有所有权的北奔牌重型半挂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杨海涛代理审判员陈霞人民陪审员单凯英二0一七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刘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