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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6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高宇航与翟明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宇航,翟明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6民初985号原告:高宇航,男,2010年1月8日生,汉族,住延津县。法定代理人:高建辉,男,1981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法定代理人:王凤霞,女,1982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崔喜强,河南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明江,男,1990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军,男,1965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新乡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向阳路260号。负责人:杨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凡新,该公司员工。原告高宇航诉被告翟明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高宇航于2017年4月6日以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宇航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宇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宇航负担。审判员  席爱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