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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民初7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艳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70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马世盘(又名马世鑫),男,199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朱楼镇王湾行政村王湾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96********。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莽,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艳妮,女,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猗县,现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正立,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茂浩,男,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系王艳妮之亲友。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公司。住所地砀山县砀城镇人民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码91341321MA2MUQKR95(1-1)。负责人:许玉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宝森,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妮与马世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2017)皖1321民初701号民事裁定,将马世盘驾驶的皖L×××××号(临牌)“马自达”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现因解除保全申请人马世盘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马世盘驾驶的皖L×××××号(临牌)“马自达”小型轿车解除扣押,并已提供反担保,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马世盘驾驶的皖L×××××号(临牌)“马自达”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爱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吴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