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樊伟与郑玉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伟,郑玉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1542号原告:樊伟,女,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丰县。被告:郑玉泉,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原告樊伟诉被告郑玉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樊伟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伟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樊伟负担。审判员 刘元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雷含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