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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孝感市宝源印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翔欣工程塑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孝感市宝源印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翔欣工程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968号原告:孝感市宝源印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长兴路车站工业园黎明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15958575X。法定代表人:张俊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华、徐文娟,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代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为领取法律文书、标的款。被告:湖北翔欣工程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天路北107复线(广建钢构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077028888N。法定代表人:关玉翔。原告孝感市宝源印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翔欣工程塑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孝感市宝源印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孝感市宝源印业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湖北翔欣工程塑胶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的货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孝感市宝源印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计395元,由原告孝感市宝源印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熊小清审 判 员  涂 强人民陪审员  肖经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晏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