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杨庆海与被告邓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海,邓铭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4民初564号原告杨庆海,男,生于1949年1月30日,住苍溪县。被告邓铭,男,生于1988年6月7日,住苍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庆海与被告邓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庆海无正当理由在本院通知的时间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田 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向小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