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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民终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李某1、李某2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汪某1,汪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民终12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1,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2,女,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系李学明之女。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明明,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某1,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某2,男,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系汪某1之子。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林,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某1、李某2因与被上诉人汪某1、汪某2婚约彩礼纠纷一案,不服太康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7民初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应查明李某2、汪某2是否存在同居关系和李某2是否因同居导致怀孕流产的事实。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应依法传唤李某2到庭,以便查明上述事实,并对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手术证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康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7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太康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某1、李某2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保利审判员  许向朋审判员  李玉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位小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