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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终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万熔、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万熔,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温州市名欧电器有限公司,温州繁荣电器有限公司,张万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8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万熔,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住所地瑞安市莘塍街道镇府路下村村办公楼1-2层。负责人黄小娜,行长。原审被告温州市名欧电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69280-6),住所地瑞安市莘塍街道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万熔。原审被告温州繁荣电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951258-6),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渔墩村老人公寓一楼。法定代表人张万熔。原审被告张万勇,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上诉人张万熔为与被上诉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及原审被告温州市名欧电器有限公司、温州繁荣电器有限公司、张万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1民初9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万熔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万熔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兴兵代理审判员  李 劼代理审判员  胡淑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胡建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