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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执4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4089梅再和与朱谦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再和,朱谦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4089号申请执行人梅再和,男,1969年9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红安县,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朱谦荣,男,1974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梅再和与被执行人朱谦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2015)皋磨民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朱谦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梅再和借款本金200000元、逾期利息及差旅费1143.5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朱谦荣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9月23日受理后,由韩春波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00000元、逾期利息及差旅费1143.5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34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仅发现零星存款,未发现有证不动产,发现京M×××××金杯汽车一辆(注册时间2008年6月,价值过低,申请人要求不查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皋磨民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雪飞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