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曹明玉与庄聘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明玉,庄聘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1514号原告:曹明玉,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嵩、尹念念(实习),河南仲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聘礼,男,58岁,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原告曹明玉与被告庄聘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曹明玉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明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明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明玉负担。审判员 靳剑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