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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高向阳与黄钦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向阳,黄钦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347号原告高向阳,男,生于1966年1月6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黄钦平,男,生于1969年1月25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原告高向阳诉被告黄钦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被告黄钦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黄钦平认为,不当得利纠纷案属普通民事案件,被告的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忠县忠州镇,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将案件移送至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黄钦平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为重庆市忠县忠州镇,所以本案应由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中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冯显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