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1民初7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惠民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魏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民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魏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1民初701号之二原告:惠民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何坊镇五里周村(大济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黄延昌,董事长。被告:魏锋,男,1962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惠民县。原告惠民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魏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惠民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民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2元,减半收取1391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由原告惠民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姜旦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