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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1民初7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惠民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魏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民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魏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1民初701号之二原告:惠民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何坊镇五里周村(大济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黄延昌,董事长。被告:魏锋,男,1962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惠民县。原告惠民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魏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惠民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民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2元,减半收取1391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由原告惠民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姜旦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