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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4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济南大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孙莹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大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孙莹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4民初1002号原告:济南大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牟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强,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住济南市。被告:孙莹莹,女,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原告济南大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莹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济南大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大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大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济南大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善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吕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