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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宝鸡市金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海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金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海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执23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仁新城小区,组织机构代码:59879464-1。法定代表人王贵富,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海侠,女,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在执行宝鸡市金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海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2017年2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张海侠一直未主动联系,也未能按时报告个人财产状况,经本院网上查询张海侠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申请人宝鸡市金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正平执行员  冯全兴执行员  李苏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 翔地址:宝鸡市行政中心3号楼209室邮编:721004联系人:冯全兴联系电话:326****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7年4月6日11时20分至11时30分。地点:执行二庭209室合议庭成员:执行长刘正平冯全兴李苏虎案件主办人:冯全兴书记员:刘翔评议:宝鸡市金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海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记录如下:主办人汇报: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海侠立案时间:2017年2月3日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6)宝仲裁字第128号仲裁裁决书执行标的:3572元案号:(2017)陕03执23号执行情况:在执行中,2017年2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相关法律文书,本院多次电话联系一直拒接,也未能按时报告个人财产状况,经本院网上查询张海侠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申请人宝鸡市金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主办人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刘:同意主办人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决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