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0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李笑各与张永超、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成供热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笑各,张永超,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成供热有限公司,李笑各,张永超,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成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0044号原告:李笑各,男,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津南区小站医院医师,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张永超,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进业轻工制品有限公司仓库部经理,住天津开发区。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成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慧山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Y。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伟鹏,男,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成供热有限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洪波,男,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成供热有限公司客服部负责人。原告李笑各与被告张永超、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成供热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李笑各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笑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笑各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朝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宗少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