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德松罗仁洪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兵,罗仁洪,李德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1刑初77号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兵,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蓬安县,小学肄业,农民,住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因犯盗窃罪,1997年被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7年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0年被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10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3年5月23日被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5年12月1日被四川省达州市大达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11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被告人罗仁洪,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汉族,高中肄业,农民,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2006年3月22日被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6年4月30日刑满释放,释放时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12月1日被抓获,同年12月6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被告人李德松,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阆中市,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四川省阆中市。因犯抢劫罪、盗窃罪,1996年6月19日被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过六次减刑,2011年11月5日刑满释放,释放时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11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渝垫检刑诉[201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兵、罗仁洪、李德松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兵、罗仁洪、李德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被告人姚兵先后邀约罗仁洪、李德松在垫江县城、重庆市潼南区、重庆市铜梁区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1月10日下午,被告人姚兵、罗仁洪来到垫江县桂溪街道XX小区,由罗仁洪望风,姚兵负责技术开锁进入该单元X号被害人李某家,在卧室衣柜内盗得首饰若干。2.2016年11月11日上午,被告人姚兵、罗仁洪来到垫江县桂溪街道,由罗仁洪望风,姚兵技术开锁进入被害人刘某甲家,在卧室盗得现金500余元、首饰若干。3.2016年11月11日下午,被告人姚兵、罗仁洪来到垫江县桂溪街道小什字XX小区,由罗仁洪望风,姚兵技术开锁进入被害人刘某乙家,在卧室衣柜内盗得铂金项链1条、铂金戒指1个等首饰。经垫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铂金项链价值1561元、被盗铂金戒指1040元。4.2016年11月16日下午,被告人姚兵、李德松,罗仁洪来到重庆市潼南区XX街道办事处,由李德松望风,姚兵技术开锁后与罗仁洪进入李某家中,盗得硬中华香烟4条、黄鹤楼(1916)6包、泸州老窖特曲4瓶、青稞酒2瓶、索尼笔记本电脑1台。经垫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中华香烟价值1800元、黄鹤楼香烟600元、泸州老窖特曲价值720元。5.2016年11月17曰下午,被告人姚兵、李德松,罗仁洪来到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由李德松望风,姚兵技术开锁后与罗仁洪先后进入被害人康某家、被害人程某家,共计盗得现金6000余元。6.2016年11月21日下午,被告人姚兵、李德松,来到重庆市忠县XX镇集资房,由李德松望风,姚兵技术开锁进入被害人杨某家,盗得现金60余元。综上,被告人姚兵盗窃六次,盗得财物共计12280余元;被告人罗仁洪盗窃五次,盗得财物共计12220余元;被告人李德松盗窃三次,盗得财物共计9180余元。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垫江县公安局民警从姚兵处扣押1包黄鹤楼1916香烟、现金68.5元,已将香烟发还给被害人李伟、将现金发还给被害人杨某的妻子杜某。李德松的哥哥李某代其退赃10000元,民警发还李某4000元、程某4000元、康某2000元,被害人李某、程某、康某谅解了李德松。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佐证,并认为被告人姚兵、罗仁洪、李德松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姚兵系主犯,被告人罗仁洪、李德松系从犯。被告人姚兵具有坦白、累犯情节,被告人罗仁洪、李德松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罗仁洪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姚兵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内量刑;对被告人罗仁洪、李德松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内量刑,并对被告人罗仁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姚兵、罗仁洪、李德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发还决定书、清单、谅解书、证人曹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刘某甲、刘某乙、李某、康某、陈某、杨某的陈述、被告人姚兵、罗仁洪、李德松的供述、垫价认[2017]9号价格认证结论书、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害人刘超凡家附近被盗时段监控等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兵、罗仁洪、李德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姚兵、罗仁洪、李德松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姚兵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罗仁洪、李德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德松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姚兵、罗仁洪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德松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罗仁洪在判决宣告以后,附加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兵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二、被告人罗仁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附加刑余刑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三、被告人李德松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四、责令被告人姚兵、罗仁洪、李德松共同退赔刘超凡500元、刘清清260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栋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人民陪审员 王佑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