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执字第009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轩玉亭与刘亚东等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轩玉亭,刘亚东,鲍红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0917-1号申请执行人:轩玉亭,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刘亚东,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鲍红敏,女,1973年2月10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轩玉亭与刘亚东、鲍红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5)谯诉保字第00023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刘亚东名下位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恒泉雅居9幢2-101室房产一处(产权证号:xxxx号),后本院委托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就该处房产进行拍卖处理,因该房产已拍卖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刘亚东名下位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恒泉雅居9幢2-101室房产一处(产权证号:xxxx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颜景雷审判员 吕迎迎审判员 范心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马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