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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执1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简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唐华栋、唐洪波其他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唐华栋,唐洪波,简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唐华栋,唐洪波,简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唐华栋,唐洪波,简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唐华栋,唐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1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简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简阳市河东新区印鳌路159号。法定代表人:何武,局长。委托代理人:白亮,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张燕萍,该局政策法规科科员。被执行人:唐华栋,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唐洪波,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简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被���行人唐华栋、唐洪波其他行政一案中,于2017年3月23日对被执行人唐华栋所有的汽车1辆予以扣押(未实际控制),扣押期间为二年。另通过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唐华栋、唐洪波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有罚款4393800元及加处罚款4393800元、执行费71338元未执行兑现,申请执行人简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世忠审判员  施奇俊审判员  李开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家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