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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3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薛伟与侯志强、王文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伟,侯志强,王文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3民初69号原告薛伟,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委托代理人曲婷婷,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志强,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王文惠,女,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原告薛伟与被告侯志强、王文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薛伟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薛伟负担。保全费620元,由原告薛伟负担。审判长  王东兴审判员  冯汉卿审判员  李志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