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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民终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阜南县正基置业有限公司与张利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阜南县正基置业有限公司,张利军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5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阜南县正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运河路,组织机构代码55922875-1。法定代表人:陈兰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益伟,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利军,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余朝晖,安徽余朝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阜南县正基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利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民初3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阜南县正基置业有限公司和张利军分别于2017年4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本院认为,阜南县正基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和张利军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阜南县正基置业有限公司撤回本案上诉;二、撤销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民初3703号民事判决;三、准许张利军撤回本案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计为288元,由张利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计为288元,由阜南县正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开多审判员  马 杰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来 阳附:(2017)皖12民终530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