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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3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刘明芳与广西竹福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邓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芳,广西竹福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邓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03民初277号原告:刘明芳,女,193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博白县,现住南宁市青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通奎,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燕,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实习律师。被告:广西竹福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江南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邓天华。被告:邓天华,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原告刘明芳与被告广西竹福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邓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二被告已向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的民事实体权利已经实现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芳撤诉。案件受理费4112元,减半收取20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明芳负担。审判员  徐卫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林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