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无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黔05刑申11号罗登华:你因犯贪污罪一案,不服黔西县人民法院(2015)黔县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6)黔05刑终145号刑事裁定,以“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因一是申诉人作为该雨朵镇卫生院的投资领办人,对该院的非国家公共财产享有处分权利。二是原一审判决所列举的27组证据中,没有哪一组证据能够证明认定其贪污的这97800元属于国家划拨,更没有证据证实国家划拨的公共卫生经费进入了雨朵镇卫生院的账户”为主要理由,向本院申诉。本院认为,第一,对于你申诉称,申诉人作为雨朵镇卫生院的投资领办人,对该院的非国家公共财产享有处分权利。经查,你身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领办雨朵镇卫生院的205,000.00元是根据《协议》的约定投入到共同经营管理过程中,其投入和盈利均处于医院的公共账上,在没有分配给个人的情况下一切资产、收入均具有公共财产性。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已证实你院的财务开支均经黔西县卫生局审核同意,由卫生局统一制作账册报账。你的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第二,对于你申诉称,原一审判决所列举的27组证据中,没有哪一组证据能够证明认定你贪污的这97800元属于国家划拨,更没有证据证实国家划拨的公共卫生经费进入了雨朵镇卫生院的账户。经查,一审判决确未列举该证据,但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双方均无异议的第(20)组相关财务支付凭证2IP4473证据,分别证实2009、2010年黔西县卫生局共拨给雨朵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经费259900元,账号为82×××97,且系雨朵镇卫生院的唯一账号;2011年12月31日雨朵镇卫生院记账凭证证实:下村补助和防保员工资均由公共卫生经费支出;你的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原判应予维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