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7执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邱向登、邱献伟、杨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邱向登,邱献伟,杨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7执9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被执行人邱向登,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邱献伟,男,1973年3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新,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与邱向登、邱献伟、杨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1727民初983号民事调解,2016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给付金钱50000元。2017年2月26日向邱向登、邱献伟、杨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7年3月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727执919号案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债权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关兴颜审判员 王 明审判员 叶海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黄 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