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02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1029周海鹏与叶然、叶国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鹏,叶然,叶国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1029号原告:周海鹏,男,1983年1月25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叶然,男,1991年1月24日生,住镇江市。被告:叶国勤,男,1967年5月31日生,住镇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海鹏与被告叶然、叶国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海鹏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海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周海鹏负担。审判员 许蓓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