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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4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赵建鹏与赵建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鹏,赵健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4民初227号原告:赵建鹏,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安区。被告:赵健林,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原告赵建鹏与被告赵健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赵建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建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曲文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