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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初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王丽军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军,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专利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7号之一原告:王丽军,女,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被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董事长。原告王丽军与被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王丽军负担。审 判 长  刘军生代理审判员  李 玉代理审判员  李现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