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初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王丽军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军,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专利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7号之一原告:王丽军,女,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被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董事长。原告王丽军与被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王丽军负担。审 判 长 刘军生代理审判员 李 玉代理审判员 李现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