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鄢章良、原告杨书琼与被告成都锦府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章良,杨书琼,成都锦府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1976号原告鄢章良,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原告杨书琼,女,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身份证号。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石绪,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成都锦府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张宽。原告鄢章良、杨书琼与被告成都锦府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9日受理后,原告杨书琼于2017年4月6日当面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鄢章良、杨书琼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章良、原告杨书琼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苑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官晨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