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执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福建安吉通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宏泰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安吉通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宏泰物流有限公司,雷文辉,吴林林,潘仁斌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执保137号申请人:福建安吉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潘天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维锐,张育秀,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东莞宏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法定代表人:雷文辉,总经理。被申请人:雷文辉,男,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申请人:吴林林,女,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申请人:潘仁斌,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惠水县。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负责人:耿捷。申请人福建安吉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莞宏泰物流有限公司、雷文辉、吴林林、潘仁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宏泰物流有限公司、雷文辉、吴林林、潘仁斌价值1231303.18元的财产。若本案财产保全错误,由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宏泰物流有限公司、雷文辉、吴林林、潘仁斌1231303.1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安吉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若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建平审 判 员 吴清云代理审判员 钱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