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执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柳远芳与广元嘉欣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保7号柳远芳、广元嘉欣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柳远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元嘉欣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柳远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823民初570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冻结被执行人广元嘉欣包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20095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广元嘉欣包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00951.00元予以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2017)川0823民初57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