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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7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7执31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新晃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蒲少忠,该公司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金,女,1985年9月17日出生,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宜,女,1963年1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7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阳审判员 杨 骋审判员 蒲华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玉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