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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民初6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江苏斯得福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爵乐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斯得福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爵乐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674号之一原告:江苏斯得福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经济开发区永兴路52号,统一社会代码91320600608307887A。法定代表人:姚蕴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林,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钦,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爵乐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中路108号西安音乐学院学术交流中心大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126760XN。法定代表人:姜玉玉,职务不详。原告江苏斯得福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爵乐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斯得福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案涉纠纷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斯得福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斯得福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650元、减半收取计4825元,保全费3445元,合计8270元,由原告江苏斯得福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海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