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1528刘金川与刘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川,刘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1528号原告:刘金川。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国,靖江市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上马墩路18号。负责人:许威,总经理。原告刘金川与被告刘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刘金川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川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刘金川负担。审判员 朱洪勤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唐 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