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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6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郑瑞德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瑞德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6刑初5号公诉机关宜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瑞德,男,195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住宜黄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宜黄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宜黄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宜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公诉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瑞德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瑞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郑瑞德无证驾驶无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后载曾某、刘某1、何绵香、刘年仔、吴伙生、章四女、黄婷婷)沿梨溪镇街上驶往桐源村,途径九车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该车失控后侧翻,造成车上乘客不同程度损伤。经鉴定,刘某1人体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曾某人体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郑瑞德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此,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吴某等人的证言、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瑞德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瑞德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郑瑞德无证驾驶无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后载曾某、刘某1、何绵香、刘年仔、吴伙生、章四女、黄婷婷)沿梨溪镇街上驶往桐源村,途径九车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该车失控后侧翻,造成车上乘客不同程度损伤。经鉴定,刘某1人体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曾某人体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郑瑞德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郑瑞德与被害人达成刑事赔偿协议。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6月24日13时许,郑瑞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后载曾某、刘某1等七人于梨溪镇九车村至桐源村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宜公交认字【2016】第006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郑瑞德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11月7日,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事故中刘某1的身体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郑瑞德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人重伤,并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2、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1月10日,宜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传唤被告人郑瑞德到大队接受讯问,郑瑞德对其行为供认不讳。3、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郑瑞德作案时已成年,无犯罪记录。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截止2016年6月24日未查询到被告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信息。5、返还物品凭证证实,宜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已将扣押的肇事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返还被告人郑瑞德,郑瑞德将无号牌三轮车登记上牌,投保交强险。6、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中心现场位于九车村至桐源村路段,肇事司机郑瑞德在场。事故发生后,因三轮摩托车侧翻在道路上堵塞交通,被当地村民及村干部将车移至路边,伤者均被送往县人民医院抢救。7、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证实,送检郑瑞德的静脉血中未检出酒精成分。8、车辆痕迹技术性能检验鉴定意见证实,事故车无牌号福田五星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身左侧受损痕迹形态及粘附物,符合该车行驶至宜黄县梨溪镇九车村一弯道路段,因重心不稳,导致摩托车向左侧倒地时与路面碰刮擦形成,全车其他各部机件、灯光装置齐全有效,在事故前符合国家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规定。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曾某的身体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刘某1的身体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10、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经认定:1、被告人郑瑞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违规载客、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五十条第一款“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之规定,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曾某、刘某1、何某、刘年仔、吴某、章某、黄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11、协议书证实,被告人已与被害人曾某、刘某1达成刑事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刘某110600元,赔偿被害人曾某22200元。12、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在枫树下右转弯时车速过快,导致发生事故的事实。1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24日中午13时许,在桐源村的小店里,听一个老百姓过来和他说在九车过来的路上出了车祸,叫他去救人。于是他就叫纪清开面包车,他骑电动车赶去现场。他到现场之后,发现一辆绿色的三轮摩托车侧翻在转弯的路口上,摩托车下面压着一个人,当时在现场有五六个人一起把三轮摩托车扶正,被压的人姓曾,也是桐源村人,其左大腿被压断了。过了一会救护车到了现场,先将被压断腿的人送去医院,之后又来了一部救护车将其他四名伤者送去医院,之后你们交警也到了现场。14、被害人曾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6月24日13时许,他在梨溪街养会逛街,到了12时许,他、年仔(刘年仔)、饿仔(郑瑞德)、三个人在梨溪街上吃饭。吃完饭之后,他和年仔一起做饿仔的三轮摩托车回桐源,当时在新做的桥头,然后又来了几个桐源村的人上了车厢。饿仔开始发动车子往桐源村走,到了九车村道路,饿仔骑三轮摩托车速度太快了,在转弯的时候翻了,之后他们都受伤了。15、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6月24日13时许,他在梨溪街上养会到12时许,在街上碰到饿仔,饿仔叫他去桐源村打牌,坐其车子回桐源。在枫树下右转弯时,饿仔骑车太快了,就翻车了。16、被告人郑瑞德的供述证实,2016年6月24日13时许,他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从梨溪街上出发,当时梨溪养会,他到街上玩,中午吃完了饭准备骑车回桐源村,在老桥下碰到了几个他桐源村的人说搭他的车子去桐源村,他就同意了,当时曾某坐在副驾驶座上,其他六个人(刘某1、吴某,章某、黄某、刘年仔、何某)坐在后车厢里面,他就骑车开始由梨溪往桐源村方向行驶,到了九车村枫树组路段时一个右转弯,车辆没稳就翻了车,当时车上的七个坐车的人都受了不同程度的伤,后来可能路上的人打了他妹夫郑付友的电话,郑付友到了现场了解情况后,就接他到了梨溪派出所投案,之后交警就到了派出所带他去现场了解情况,伤者都被送医院治疗去了。后才知道刘某1摔成的重伤。三轮摩托车是他新买的,在宜黄县城买了大约一个月左右,还没来得及挂牌,当时没有保险,也没有驾驶证。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瑞德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郑瑞德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而驾驶,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郑瑞德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郑瑞德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村组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郑瑞德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瑞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雨童代理审判员  江 岚人民陪审员  黄瑞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