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孙卫东等人诉被告潘红辉等人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卫国,孙卫东,孙伟革,孙晶,潘红辉,潘红军,蔡运凤,潘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1035号原告:孙卫国,男。原告:孙卫东,男。原告:孙伟革,男。原告:孙晶,女。被告:潘红辉,男。被告:潘红军,男。被告:蔡运凤,女。被告:潘娣,女。原告孙卫国、孙卫东、孙伟革、孙晶诉被告潘红辉、潘红军、蔡运凤、潘娣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孙卫国、孙卫东、孙伟革、孙晶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卫国、孙卫东、孙伟革、孙晶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卫国、孙卫东、孙伟革、孙晶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宇迪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闫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