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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民初3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江西省华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与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华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3015号原告:江西省华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民德路367号,组织机构代码:75420632-0。法定代表人:留献灵,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碧群、廖国泰,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3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75646P。法定代表人:邓王晓,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成新生、胡剑平,均系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华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华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195元。审 判 长  陈 明人民陪审员  李建文人民陪审员  付美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郭 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