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执2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郭文军与任关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文军,任关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2047号申请人郭文军,男,1975年5月22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任关心,男,1967年9月17日生,汉族,住辉县市。郭文军申请执行任关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郭文军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29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任关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偿还申请人郭文军借款本金1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任关心履行案款72000元,余款未履行。现经多方查找,未再发现被执行人任关心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初29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代理审判员 韩道利代理审判员 张道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袁长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