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1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连云港华永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小千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华永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张小千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1969号原告:连云港华永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郁州南路东方花园C-10-101室。法定代表人:邱立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巍,公司职员。被告:张小千,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连云港华永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千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连云港华永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华永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华永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旭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孙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