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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雷建梅支付令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建梅,殷胜利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青0105民督1号申请人:雷建梅,女,汉族,1969年某月某日出生。被申请人:殷胜利,男,汉族,1966年某月某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申请人雷建梅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雷建梅称,自2012年2月起至2015年11月底,被申请人殷胜利陆续从申请人处借现金900000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以房抵债协议书”一份,用以证明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借款900000元一直未能偿还之事实。据此,申请人雷建梅要求被申请人殷胜利偿还借款9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殷胜利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雷建梅借款900000元。申请费4267元,由被申请人殷胜利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文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岳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来自: